然而,由于地震属于巨灾型风险,一般的财产险保险条款中均把该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把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产品进行开发。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普通财产险的同时额外投保地震保险,对于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才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而对企业或者投保人而言,投保附加险产品意味着企业的保险费用进一步提高。相对于发生概率极小的地震风险,企业一般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不投保;只有大型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才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也就是说,尽管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出现了部分针对地震风险的产品,但是实际上这部分产品受赔付范围的限制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保障地震风险的作用。
保险公司对大灾大难的应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震风险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影响。监管部门通过启动应急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提高理赔效率使得投保人尽早得到保险赔款,树立重建家园的信心。另外,保险公司还积极参与到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通过为受灾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实现自己的社会责职。以2008年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为例,在地震发生的24小时内,保险业共向灾区捐款4310万元。
需要国家、保险公司、个人共同参与
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但地震造成的损失程度极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地震造成的损失。因此构建地震保险体系需要国家、保险公司、社会和个体的共同参与。
首先,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以解决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
其次,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创新开发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以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再次,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完善中国地震保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的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
最后,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地震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当个体真正认识到地震风险和地震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真正提高地震保险的效率和意义。
(作者单位: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保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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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