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保险金,请医院开证明,证明你的生命只剩下六个月时间!
保险公司竟有这样的保险条款?!如此离奇的事情,就让福建的朱女士一家遇上了———
事件回放
保险理赔
遭遇苛刻条款
2003年,福州市民朱女士的丈夫董先生为自己投了10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B保险,每份保险金1万,每年要缴纳2600多元保费。不久前,他被确诊为尿毒症。今年4月初,已举家迁到江苏的朱女士一家回到福州,找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联系理赔一事。
朱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两个员工看了丈夫的病情后,表示如果朱女士能找医生开出证明,证明丈夫的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那么保险公司才能先赔50%的保险金,否则将无法赔偿。
据称,尿毒症属于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保险公司完全也是依据条款办事。因为合同上写着:提前给付的条件是“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重大疾病。
不过,这一条款让朱女士十分苦恼:哪家医院会开这样的证明?
连线朱女士
人死了才赔有什么用!
上周五,本报记者电话联系了正在福建省立医院照顾丈夫的朱女士。朱女士称,投保时,保险业务员说生了重病就会赔,他们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现在正指望保险金治病,“人死了才赔,我拿来有什么用?”
随后,记者查询了朱女士丈夫投保的这款“长泰安康(B)”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10万元保险金;二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引发争议的是第二项责任。该条款规定,客户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必须是患了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目前一些公司的个别身故保险和重疾保险等,在关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方面,都有设定以上述条款为必要条件,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是无法操作的,因为没有医院或医生能给病人出具活不了半年的证明。
连线医生
不可能开这种证明
按朱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要想获得理赔,首先得医院开证明,证明病人活不过半年,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赔钱。这个“证明”医院能开吗?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为董先生治病的福建省立医院的魏医生,以下是记者与魏医生的电话实录。
记者:董先生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他出具半年内存活的证明,有这回的事儿吗?
魏医生:对。
记者:医院有没有可能开这样的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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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