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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异地投保存在三大猫腻
时间:2008-4-25 8:46:21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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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交强险 异地投保
本文摘要:据了解,不仅第三者责任险中存在优惠销售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也在投保金额上打了折扣。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一起对异地保险公司强制执行理赔金的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现场发还了17万元的案款。

  2006年12月1日,丁丽霞上班途中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洼里信用社路口被司机陈某驾驶的京G36873号大货车(车主为龚某)撞伤,经法医鉴定,丁丽霞所受伤害为七级伤残。龚某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为顺利拿到赔偿款,丁丽霞将龚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朝阳法院。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做出调解书,由保险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7万元;被告龚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8000元。

  但保险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经几次催促,该公司均以需要审核为由拒绝履行,丁丽霞遂于2008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4月9日上午,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赶赴该公司在朝阳区小红门天马汽车城内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对其中的部分财物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2008年4月10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本金17万元电汇至法院。

  虽然涉案保险公司很快交付了案款,但本次执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仍然引人关注。法官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系设立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该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办事机构跨行政区划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业务,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为此,朝阳法院在发还案款的同时,向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希望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部门规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据相关办案法官介绍,就他目前掌握的情况,有四五家异地保险公司在北京从事销售保险的业务。他们通常选择在一些汽车销售点周边设立办公机构,以低于北京投保金额的保险业务来吸引车主购买保险。车主龚某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这种优惠而选择了购买异地保险公司的三者险。

  猫腻一 外地交强险投保金额低?

  据了解,不仅第三者责任险中存在优惠销售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也在投保金额上打了折扣。

  既然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如此困难,那么为什么车主还会冒着自己先期垫付赔款的风险来购买这种异地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呢?

  据法官介绍,一般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销售公司都会向车主介绍包括办理车牌、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在内的一条龙服务。销售公司通常会以比市场价格低的优惠条件来吸引车主选择由他们代办。所以使很多车主在无意的情况下购买了异地保险。异地保险公司为了能够拉到更多的业务,会选择将办公地点设在汽车销售店周边。“汽车销售员之所以极力推荐车主购买这些异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是因为他们每促成一单业务,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一笔回扣。”一位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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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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