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司在广州,有本地,有外地,那是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买生育保险?
回复:
按单位整体参保,保险费的提取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州目前还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最新通过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参保依旧不需缴费,单位缴费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职工如未参加生育保险,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
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时,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准后,允许缓缴。如企业无任何原因不按期缴纳或拒绝缴纳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计入营业外支出。